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申请执行杨某乙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现年46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现年38岁,汉族,住(略),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乙在鹿邑县国税局所发有每月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杨某乙在鹿邑县国税局所发每月工资款全部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蔡玉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