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现年46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现年38岁,汉族,住(略),干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乙在鹿邑县国税局所发有每月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杨某乙在鹿邑县国税局所发每月工资款全部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蔡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