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女,现年42岁,汉族,住(略),市民。
被执行人吕某,男,现年56岁,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某在(略)城关信用社发有每月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某所有的在(略)城关信用社所发每月工资款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