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某号邹某与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李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