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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言新诉上海五角场伟明保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顾某

书记员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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