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38岁。
原告娄某诉某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8日诉某法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彬、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5年3月相识并于次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2日婚生一女取名娄XX。原告于2005年3月8日出国到澳大利亚打工至今,因双方一直分居两地,六年多时间根本没有见过面,致使夫妻关系日渐淡薄,乃至感情破裂已无挽回余地,故诉某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因原告身在国外无法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判令婚生女娄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口头)辩某,原告所诉某事实基本相符,被告在国外工作至今已有六年,双方互不沟通、往来,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娄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家庭共同财产同意原告的分割意见,均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相识并于次年5月30日在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5月2日婚生一女取名娄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在2005年3月8日去澳大利亚打工至今未回,由于双方平时联系较少,相互不沟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某求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娄XX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告娄某的民事起诉某及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珀斯总领馆予以公证。
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娄某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娄XX由被告王某抚育,原告娄某自2011年11月始至娄XX满十八周岁,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
三、位于上街区X路X号院X幢X号商品房(房产证号:x)一套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家庭其他共同财产均归被告王某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娄某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王某债务补偿款20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娄某、被告王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韦鹏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