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原审被告徐州市森磊矿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凌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双方确认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冯某放弃本案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凌某主张权利的诉讼,双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另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各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各自承担。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冯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凌某承担。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