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原告欧某
原告田某
被告林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被告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欧某、田某与被告林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欧某、田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欧某、田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欧某、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罗某、欧某、田某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唐某珍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