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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欧某、田某与被告林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

原告欧某

原告田某

被告林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被告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欧某、田某与被告林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欧某、田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欧某、田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欧某、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罗某、欧某、田某负担。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唐某珍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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