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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湘乡市司法局离岗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上诉人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7日。该公司成立时,股东有王某和左国华(其中王某自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3月,上诉人公司进行扩股,各股东订立了《扩股协议》。根据《扩股协议》,被上诉人袁某成为上诉人公司占股20%的股东(在以后的历次公司变更登记中,被上诉人袁某所占股份一直未变),并担任公司的监事兼副总经理。2010年8月14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退股请求书》,内容为:本股东自愿退出湘辉股份,请董事长及各股东成员同意,谅解为感。退股要求:一、本股股金40万元及公司借本股东现金60万元的本连同利息,一次性付清退还。二、至于本股应分红利,本股东无要求,由董事长及各股东做决定。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在请求书上签署“同意退股”,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至今,上诉人公司未曾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就袁某退股后的股权分配及分红问题形成股东会议决议,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情况的变更登记。被上诉人袁某遂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袁某公司分红款人民币x元整。

二、袁某于收到调解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好从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退股的相关手续。

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诉讼费x元,由被上诉人袁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上诉人湖南湘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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