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女。
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