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X区物业服务部。
负责人田某甲,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冯峰,凤凰明辨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田某乙(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
上诉人凤凰县X区物业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田某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凤凰县X区物业服务部的负责人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峰、被上诉人田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退回上诉人凤凰县X区物业服务部。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