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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聂某与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吉首市X路乾州工行内。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礼春,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聂某与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6日,上诉人聂某与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聂某购买被告吉祥房地产公司“吉祥嘉园”第一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43.47平方米。每平方米2828元,总金额为x元,上诉人聂某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当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首付款x元。2008年12月5日,上诉人与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按揭贷款x元,向被上诉人付清了所有的购房款。双方约定出售人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2008年9月4日,吉首地区发生融资风暴,吉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的通告》,吉首地区银行暂停了对房地产行业的按揭贷款,2008年12月5日吉首市人民政府发放了第一批集资清退款,州建行给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发放第一批按揭贷款。2008年12月27日,长沙市上海城二期住宅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因施工升降机坠落,导致17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切实防止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紧急通知》(湘建电[2008]X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立即采取停止各类升降机、塔吊等建筑起重设备、模板搭建、混凝土浇筑和脚手架的使用和安全拆除等措施。因此,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单位长沙麟辉建筑公司企业进行了排查、整改,停工30天。被上诉人为恢复施工需30天的准备工期。2009年4月15日,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吉祥嘉园”项目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综合验收合格。电梯试运行2个月后,2009年6月15日复检合格。同时,被告电话通知购买房屋的业主收房。2009年6月15日有部分购买房屋的业主收了房,2009年8月5日被上诉人开发的“吉祥喜园”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建设行政部门发放了x—012湘西自治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009年8月18日,被上诉人吉祥房地产公司又书面通知上诉人聂某收房,上诉人聂某于2009年8月18日收房。2010年4月16日,上诉人聂某以被上诉人违约诉至该院,请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吉首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聂某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2011年5月26日前支付;

二、上诉人聂某与被上诉人吉首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它异议;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8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依法减半收取417元,共计1251元,由被上诉人吉首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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