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X镇五里堡。
法定代表人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兖州市鲁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兖州市X村南。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兖州市鲁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1年立案后,因被告地址不详,经本院与当事人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找到被告送达地址,原告所提起诉讼系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远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兖州市鲁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1920元,两项共计757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业
审判员马坤坡
审判员云海江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