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某。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06)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O一O年因确有悔改和立功被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于二O一一年一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辉、张湘春行使法律监督,执行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下摄司派出所指派干警杨某维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下摄司派出所以罪犯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本院减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热心公益事业和经济建设,继在为湘乡X镇招商引资建成万头猪场后,从2006年开始,又先后招商引资数千万元在益阳市X镇、浏某、大通湖等三地建成了3个万头以上的规模性养殖基地及渔场,引导和协助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及农民群众签订了多项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协议,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请求减免龙某刑期的请示、关于龙某的现实表现材料、谈话笔录及龙某本人的报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招商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昊
审判员辜桂武
审判员朱泉文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第某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某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
……
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