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上诉人平顶山市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李某乙,被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各方争议的土地位于白龟山水库库区南部、鱼陵山北段荒沙岛上,土地面积为x.2平方米(43.9亩),南至宋寨村民委员会,北、东、西三面环水与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相邻。该宗土地在修建白龟山水库时未被征用,此后一直由第三人赵某村管理使用。1986年11月20日,原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与赵某村民委员会达成《关于宋寨和赵某库内边界的协议》,约定:“双方边界以库内鱼陵山上炸药库以南两米处为界,南北分开,分界线东西延伸至水面。分界线以南属宋寨,以北属赵某。”1998年10月、2000年1月,赵某村X村民李某甲仁两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该宗土地承包给李某甲仁经营。后赵某村X村就该宗土地发生争议,赵某村民委员会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被告于20l0年5月7日作出了《湛河区X乡X村X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平湛政(2010)X号)。该决定认定:1、该宗x.2平方米(43.9亩)争议土地为集体土地;2、该宗土地所有权归曹镇X村民委员会所有。原告宋寨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决定,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9月1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复决(201O)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湛政(20lO)X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X区内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处理机关。在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就原由第三人赵某村委会所占用的土地归属发生争议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被告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确权决定,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根据该宗土地未被白龟山水库征用及长期由赵某村管理使用的事实,认定该宗土地为第三人赵某村集体所有,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告湛河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平湛(2010)X号《关于曹镇X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

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上诉称,1、位于湛河区X乡鱼陵山北段水库内的荒沙岛历史上就属于上诉人所有、使用,当年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在该荒岛建炸药库时获取补偿的对象是上诉人,但由于历史久远,该份协议已无法找到。2、湛河区人民政府在对该争议土地确权过程中,没有组织上诉人与第三人到现场指认边界,也没有制作现场指认笔录。2、被上诉人将测量土地的行为委托其他单位测量,但卷宗中没有相关的委托手续及测量单位的资质证书。综上,湛河区人民政府平湛政(2010)X号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确权程序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X区人民政府辩称,湛河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申请人赵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后,分别对申请人赵某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宋寨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下发了提供资料通知书,该三个单位分别对争议区边界进行了现场指界,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和询问。在充分调查和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湛河区人民政府作出平湛政(2010)X号处理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述称,该争议土地水库管理局没有征用,使用权归赵某村委会所有,具体意见与湛河区人民政府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述称,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白龟山水库库区范围,其所有权、管理使用权归国家所有,白龟山水库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根据(1995)国土字第X号文件规定及白龟山水库最初的设计图纸,鱼陵山维护着大坝的安全,对水库起着防风消浪的作用,是水库库区的一部分。虽然水库管理局没有征用,即使确权也不可对水库有危害行为,防洪时水库管理局可随时征用。

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X区内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处理机关,其对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与宋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系依法定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平顶山市X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宗土地未被白龟山水库管理局征用和长期由赵某村管理使用的事实及1990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005年土地争议双方共同出具的两村边界无争议证明等证据,认定该宗土地为原审第三人赵某村集体所有,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该宗土地归其所有的证据,且在二审诉讼中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新的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该宗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上诉人提出湛河区人民政府在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时未组织双方现场指界及土地测量面积不准,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梁玉科

审判员张某荣

审判员靳生智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某丹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