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余某,女。
被告胡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2年6月12日以被告胡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大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