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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公司)、熊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恒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82年5月28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中凯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粮食局丹洲仓库(夹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公司)、熊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恒明、熊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被上诉人常德中凯新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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