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X镇。
被执行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路。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王××与王××劳务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王××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现金3510元。现双方当事人同意以3000元执结本案,并已兑付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审判员王××
审判员雷××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