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7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儿童。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7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农民。系刘某之父。
被执行人合阳县X组。
负责人秦某,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等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X组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阳县X组,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元及受理费13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
审判员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