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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3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6)合民初字第158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彩礼现金x元,并承担受理费1180元,执行费12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在外地打工地址不详,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合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2011年3月30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马家庄信用社共有存款7600元予以扣划,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经调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放弃其余款项,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6)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宏

审判员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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