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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雷,被告王某某、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9年我从事生产经营草纸生意,当时二被告找到原告,说需要使用瓦楞纸,纸款先欠着,原告就让二被告拉走了5车瓦楞纸,价值x.24元。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纸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并且被告毛某某说,纸张都是王某某拉走的,钱应该王某某承担。无奈,原告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款项x.24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称拉其5车纸,有什么根据。说多次找过我,多次催要过,原告找过我一次了吗这牵扯到第一案,原告拉我600顶砖,我给窑上说按16元一顶给原告,原告给我打的有条,后又借我2800元。

被告毛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认可,我跟李某某跑业务,拉的也不是5车纸,拉的多,款是一项一项全部结完了。我拉纸的时候,条上也没有说多少钱,究竟纸多少钱李某某跟着,销哪车纸他都跟着,欠条都是他拿着。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9日至1999年8月13日,被告毛某某分别从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纸厂拉走莫板纸5车,合计23.1287吨,每吨单价1080元,共计价款x.24元。每车都有被告毛某某亲笔书写收条为凭。原告李某某此后多次找被告毛某某催要纸款,被告毛某某一直推托至今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毛某某连带清偿所欠纸款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被告毛某某亲笔书写的收条在卷证实,庭审中,“收条”已经当庭质证,被告毛某某亦认可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毛某某欠原告李某某纸款x.24元属实。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毛某某应负清偿法律责任,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毛某某偿还纸款x.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毛某某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对此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毛某某辩称其系原告业务员,因无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纸款x.24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晓旭

审判员马晓枫

审判员高磊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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