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严某。
本院在执行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某现无工作,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靠政府帮困生活,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严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严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王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