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韩纯民,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男,37岁
被申请人:秦某某,男,40岁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豫CL××××马自达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秦某某银行存款x元。申请人李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杨某名下的豫CL××××马自达牌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继英
审判员常跃华
审判员许丽飞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姬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