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X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5日被新疆石河子市公安机关抓获,4月22日押解回天水后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刘某军(已判刑)。芦世忠(在逃),在秦州区X镇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厂区盗得热镀锌钢管40根,盗窃价值2530余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刘某、丁某、王某、马某、汪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及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被追回,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