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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罗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汉军(特别授权),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罗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罗某的存款人民币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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