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