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北新工原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法定代表人孔庆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十天高速A-C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石泉县X村。
负责人钟某,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陕西北新工原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十天高速A-C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达成调解协议,陕西北新工原贸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中铁五局十天高速A-C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存款9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五局十天高速A-C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存款9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