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住合阳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xx,男,19xx年x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某化,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史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9xx年x日出生,汉族,高中某化,住合阳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车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某化,住合阳县,农民。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曹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自2005年10月份经人介绍在被告的养鸡场打工。2009年1月2日下午6时,原告在鸡舍清粪时因操作不当,致其左手食指、中某、无名指自掌指关节以远缺如。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往合阳县医院、西京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x余元。原告出院后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工资补偿金4000元。后双方因伤残补偿费等问题再次发生纠纷。2010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某、交通费、鉴定费、假肢安装费、精神抚慰金等,被告同意赔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xx给付原告魏xx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某、交通费、鉴定费、假肢安装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调解生效后3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魏xx负担290元,被告李xx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xx
审判员吴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