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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阳县X村民委员会诉某告黄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阳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田阳县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X镇X村那坚屯。

委托代理人郭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田阳县X村民委员会诉某告黄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英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黄某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于1995年以每年每亩10元的价格承包原告位于田阳至巴马公路X公里处的绿翠(地名)50亩集体山场,承包期限为15年(自199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承包合同期满后,原告未能与被告续签合同又拒不自行处理承包地上的芒果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移除承包原告集体山场种植的芒果树,由原告收回集体山场土地使用权。

原告为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黄某是原告法定代表人。3、荒坡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的集体山场承包合同关系;4、田阳县X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书》,证明被告明确放弃承包优先权;5、证人宋文军出庭作证,证实被告在招标会放弃承包优先权;6、梁帆投标保证收据,证明原告山场的土地通过招标达成了意向。

被告辩某,双方签订合同第三条规定,期满另行协议,所以合同期满不是自然终止;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芒果收果期是每年的7月至8月,2010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继续投资下半年生产,效益损失如何处理;合同无规定到期后芒果如何处理;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某请求。

被告为自己的辩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荒坡承包合同》,证明1、承包期满后另行协议;2、没有明确合同终止后,地上附着物归属问题,他人承包应给被告合理补偿。

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荒坡承包合同》无异议,对被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合同期满可以另行协议,但达不成协议只能终止,原告不主张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只是主张收回土地,要求被告自行移除地上附着物。

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5、6有异议,认为形式上不合法,干部到场见证不能代表政府意思,案件没有处理就发包是违法的;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举的证据1、2、3及被告举的证据原、被告相互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该证据具有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原告举的证据4、5、6被告只是对其形式上的作证有异议,但对原告招标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招标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和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1994年9月1日,原告以那塘村公所联社的身份与被告签订《荒坡承包合同》,原告将地名叫绿翠的山场即玉凤方向第一坡和第二坡的西面中逢,从中逢开始往北第一坡,西以联坡村弄娥屯水田为界,面积为50亩发包给被告,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15年,期满另行协议,对于合同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如何处理没有约定。被告所承包原告的山场用来种植芒果经济作物。合同期满后双方经协商未达成续租协议。2011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自行移除承包山场内的芒果树,由原告收回山场土地使用权。在诉某中,原告对这50亩的山场以公开竞价发包的形式进行了招标,被告未参加招标会,被告丈夫、儿子到会参加竞价,但因其他人竞价高最终明确表示放弃承包优先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荒坡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双方也实际履行至期满,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包期届满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未达成续租协议,而原告对该山场进行公开招标时,被告未参加,其丈夫、儿子参加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承包权,这一行为应视为被告已放弃承包优先权,合同自然终止。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地上附着物如何处理,被告应自行处理其承包期间添附的地上附着物,并将承包的山场土地归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自行移除承包山场内的芒果树,由被告收回山场土地使用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某归还其承包田阳县X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在绿翠(地名)的山场50亩土地使用权,并自行处理承包期间种植的芒果树。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某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某(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某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款项——法院诉某费专户。帐号:(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周英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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