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2010年2月份、4月份携带斧头和小手锯在济源市X镇X村西塔洼居民组的后背洼林坡盗伐j树,共计185棵,后出售给李江平、侯应忠、侯卫风、袁业军。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树木立木材积共计3.330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XX、翟XX、侯XX、侯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材料,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达3.33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