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原审被告孙某。
上诉人夏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某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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