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黄某,男,汉族,周口市公安局荷花派出所干警,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12月29日,被告黄某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x元。
被告黄某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黄某借原告x元。
被告未向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被告黄某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向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