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同年3月28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吕某以许昌市腾源养殖合作社官厅奶牛养殖基地欠某为由,将奶牛养殖基地挤奶设备上的真空管摘掉并拿走,造成挤奶机无法使用,致使养殖基地无法正常挤奶。
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吕某以许昌市腾源养殖合作社官厅奶牛养殖基地欠某为由,再次将奶牛养殖基地挤奶设备上的真空管摘掉并拿走,造成挤奶机无法使用,致使养殖基地无法正常挤奶。
3、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吕某为承揽奶牛养殖基地的道路硬化工程,纠集吕XX等人窜至奶牛养殖基地,采用切断电源的手段致使正在建造牛舍房顶的工人无法施工。
4、2011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吕某为承揽奶牛养殖基地的道路硬化工程,再次纠集吕XX等人窜至奶牛养殖基地,采用切断电源的手段,致使正在建造牛舍房顶的工人无法施工,并殴打前来阻止的工人司XX。
5、2011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吕某再次纠集吕XX等人窜至奶牛养殖基地,采用切断电源的手段迫使正在建造牛舍房顶的工人无法施工,该与施工方的张XX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吕某又持菜刀欲行凶,被众人拦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吴某陈述、证人查XX、张XX、李XX、朱XX、吕XX、张XX、张XX、司XX、张XX、车XX、赵XX的证言、资产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租赁合同、施工协议书、欠某、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未某,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出于个人目的,利用拿走生产设备,切断电源或使用暴力阻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建设,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国领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吴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