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X村X组。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X村X组。
原告邝某诉被告刘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邝某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钦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