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男。
原审上诉人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郭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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