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镇第四居委会。
被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乡X村。
原告许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应在法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但原告未缴纳,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何双高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