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在中山街X巷的店前拉客,其将受害人许某某拉到店南边的一房间内,在二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时,孙某趁被害人许某某不备,将其右后裤袋兜内的钱包偷走。被盗的钱包内有90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两张身份证。被告人孙某将钱包及物品扔掉,现金9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驿公(巡)决字(2009)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杰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