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从2009年12月1日起,被告黄某乙到我的煤坪进煤送往广东,因其资金紧缺,向我赊账,截止到2010年6月1日止,被告黄某乙所欠款项共计x元至今未付,经我多次催讨,被告均避而不见,请求法院依法追回我的煤款。被告黄某乙辩称,我拖欠原告的煤款是事实,我不是不偿还,而是有些事要与原告商量后再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拖欠原告黄某甲煤款x元,被告黄某乙在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x元,余下x元限在2010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原告黄某甲。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黄某甲和被告黄某乙各负担3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永军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