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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某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09年12月1日,被告代某以建设项目少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元,并约定两个月之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刘某遂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代某欠原告刘某借款本金8500元属实。此款限被告代某于2010年4月8日之前一次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某审判员李娟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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