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
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0年8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后于同年农历11月初9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4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程xx与被告赵xx离婚;
原告程xx返还被告赵xx现金x元(调解生效后3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