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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被执行人)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丁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1)衡中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对石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8月1日组织了听证会,现已审查完毕。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衡阳市康家浴厨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光前

审判员周小良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校对责任人:郭小军打印责任人:邓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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