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3月因盗窃被南阳市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1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1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吴中珍、宋宏玲、赵某勇、王贺(四人已判刑)、江三(另案处理)预谋到客车上用秘鲁币冒充美元骗钱。当天下午,六人坐上南阳到方城的客车,当汽车行驶到方城县X镇境内时,由赵某勇装傻,其他人当“托儿”开始骗钱。后六人见车上无人受骗,宋宏玲即动手拽女乘客代某某的项链、耳环、代某扎并喊叫,赵某某等人上去帮助宋宏玲将代某项链、耳环抢走,后六人下车逃走。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吴中珍、宋宏玲、赵某勇、王贺(四人已判刑)、江三(另案处理),预谋到客车上用秘鲁币冒充美元骗取人民币。当天下午,六人先后乘坐南阳至方城的车牌号为豫x号客车,当客车行驶到许南公路方城段赵某镇境内时,由被告人赵某勇装傻,其他人当“托儿”开始骗钱。在诈骗未果的情况下,宋宏玲即动手拽女乘客代某某的项链、耳环,代某扎并喊叫,赵某某等人上去帮助宋宏玲将代某项链、耳环抢走,后六人下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了伙同他人在客车上抢劫代某某的项链、耳环的实施经过,并与同案人宋宏玲、吴中珍、赵某勇、王贺的供述相一致。受害人代某某陈述了在客车上被抢劫耳环、项链的实施经过。辩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方
审判员杜瑞山
审判员陈庆阳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