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41岁。
被告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会同县妇幼保健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06年4月17日申请鉴定,被告会同县妇幼保健院于次日申请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须以怀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鉴定结果作参考,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对本案中止诉讼。2011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唐春燕
审判员杨秋惠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