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邓毅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XX,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刘XX与被告罗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定于2011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肖向东
审判员欧华
人民陪审员罗卫平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