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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意、张某、唐美成申请执行邱香青婚姻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张某意、张某、唐美成申请执行邱香青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意、张某、唐美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香青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岚皋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友胜

审判员尹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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