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意、张某、唐美成申请执行邱香青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意、张某、唐美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香青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岚皋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友胜
审判员尹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