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宝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凌,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后,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于2011年4月26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原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