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被告邓××,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原告姚××与被告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姚××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16日经邵阳市X区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所生小孩姚××(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邓××抚养,由于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发展,长期在外经商,为了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姚××抚养。被告邓××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小孩姚××变更由原告姚××抚养成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男孩姚××由原告姚××抚养成人,被告邓××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元整,由原告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夏月星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