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X镇。
委托代理人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X区天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X区海创饰材经营店。
经营者陈××。
委托代理人邓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院。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泽金,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市X区××××店、湖南×××院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审判员徐金明、人民陪审员宋国成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
原告诉某,2010年8月,被告湖南××院改造及装修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由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中标承担改造和装修工程项目,湖南×××××有限公司从被告××××店陈×处购买了30多条门包安装,原告在为安装门作准备的时候,因楼梯间没有栏杆和防护某施,不慎跌落到一楼的踏步上,经医院诊断:(1)胸腰椎骨折;(2)盆骨骨折;(3)左侧肋骨骨折;(4)骨质疏松症。原告在邵阳市正骨医院住(略),用去医疗费x.8元;后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原告此次损伤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继续伤休门诊治疗10个月,后续治疗费4000元,陪护某个月。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补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62元;本案诉某费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刘××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除由被告邵阳市X区×××店的业主陈×已支付的x元及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元外,被告邵阳市X区×××店的业主陈×另补偿原告刘作明4000元、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另补偿原告刘××6000元,以上款项均于2011年1月5日付清;
二、被告湖南××院不承担本案的责任;
三、被告邵阳市X区××××店的业主陈×原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给原告刘××的补偿款已转为上述补偿款,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全部了清,均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原告刘××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玉红
审判员徐金明
人民陪审员宋国成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