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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阮××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阮××,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村。

原告唐某与被告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宏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均已成年。婚后因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阮××口头辩称,原告说本人有外遇不是事实,但原告无端猜疑被告,伤害了夫妻感情,本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阮××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位于邵阳市X组X号)归被告阮××所有;

三、自领取本本调解某之后原告唐某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给被告阮××,此款每月30日前由原告交给大儿子唐某,再由大儿子唐某转交被告阮××。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某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宏斌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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