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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组织人员将新野县X镇X村X组境内一鱼塘边的杨树伐掉。经现场勘验,被伐杨树212株,折合立木蓄积10.0265立方米。

以上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李××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代理审判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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