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乙、钟某与被告新宁县X乡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乙、钟某与被告新宁县X乡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乙、钟某于2010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乙、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乙、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某乙、钟某负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